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指導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單位(以下簡稱編制單位)開展相關能力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編制單位應當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斷加強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提升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水平。
第三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包括編制單位的人員配備、工作實踐和保障條件等三個方面。
第四條 人員配備方面的能力建設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配備一定數量的全職專業技術人員
1.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單位,全職人員中配備一定數量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掌握相關環境要素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的人員、熟悉相應類別建設項目工程/工藝特點與環境保護措施的人員,以及熟悉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人員;
2.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單位,除配備第1項中的全職專業技術人員外,全職人員中配備一定數量近3年內作為編制主持人主持編制過相應類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5年以上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3.編制重點項目(清單附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單位,除配備第1項、第2項中的全職專業技術人員外,全職人員中配備一定數量近3年內作為編制主持人主持編制過或者作為主要編制人員編制過相應類別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以及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10年以上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中,編制核與輻射類別重點項目(輸變電項目除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單位,全職人員中同時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ǘ?/span>專業技術人員完成一定數量的繼續教育學時
1.每年參加一定學時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培訓、研修、遠程教育等;
2.每年參加相當一定學時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學術會議、學術講座等。
第五條 工作實踐方面的能力建設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span>具備相應的基礎能力
1.建設項目工程分析能力;
2.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能力;
3.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與評價能力;
4.環境保護措施比選及其技術、經濟論證能力;
5.相關技術報告和數據資料分析、審核能力。
(二)具備相應的工作業績
1.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單位,近3年內主持編制過一定數量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
2.編制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單位,近3年內主持編制過一定數量的相應類別環境影響報告書。
?。ㄈ?/span>具備一定的科研能力
近3年內承擔或者參與過一定數量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科學研究課題,或者環境保護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等制修訂工作。
第六條 保障條件方面的能力建設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
1.具備必要的辦公條件;
2.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資料管理設施及場所。
(二)具備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1.建立和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質量控制制度;
2.建立和運行環境影響評價質量控制信息化管理系統;
3.建立和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交流與培訓制度。
(三)配備相應的專業軟件和儀器設備
1.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軟件;
2.配備一定數量的圖文制作和專業儀器設備。
第七條 鼓勵建設單位優先選擇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技術單位為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技術單位配備的全職專業技術人員數量、技術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學時、技術單位的工作業績和科研工作量以及配備的專業軟件和儀器設備數量等情況,可作為建設單位比選技術單位的重要量化參考指標。
第八條 本指南所稱全職,是指《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中規定的用工形式。
本指南所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分別是指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本指南所稱相應類別,是指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對應的項目類別。
本指南所稱近3年,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科學研究課題、標準、技術規范等的批準、審查、驗收(鑒定)或者發布時間為起點計算。
本指南所稱技術單位,是指《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中所稱的技術單位。
附:重點項目清單
附
重 點 項 目 清 單
序號 | 項目類別 | 重 點 項 目 |
1 | 紡織業 | 有洗毛、染整、脫膠工段的紡織品制造項目。 |
2 | 造紙和紙制品業 | 紙漿、溶解漿、纖維漿等制造項目;造紙項目。 |
3 | 石油加工、煉焦業 | 煉油項目;乙烯項目;低階煤分質利用項目;煤制天然氣、油、化學品項目;焦化項目。 |
4 | 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 | 鉻鹽生產項目;氰化物生產項目;精對苯二甲酸(PTA)、對二甲苯(PX)項目;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甲苯二異氰酸酯(TDI)項目;電石法聚氯乙烯項目;農藥原藥生產項目。 |
5 | 醫藥制造業 | 原料藥生產項目。 |
6 | 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 煉鐵、球團、燒結項目;煉鋼項目。 |
7 | 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 有色金屬冶煉項目(含再生有色金屬冶煉)。 |
8 | 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 | 鉛蓄電池制造項目。 |
9 | 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 | 火力發電項目(不含燃氣發電工程和背壓機組項目);生活垃圾發電項目;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站項目。 |
10 | 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 新建、擴建工業廢水集中處理項目。 |
11 | 環境治理業 | 年處置1萬噸及以上危險廢物處置項目;年利用10萬噸及以上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項目。 |
12 | 公共設施管理業 | 生活垃圾填埋項目;生活垃圾焚燒項目(不含發電)。 |
13 | 煤炭開采和洗選業 | 年產15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采項目。 |
14 |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 | 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天然氣新區塊開發項目;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石油開采新區塊開發項目;新建海洋油氣開發項目。 |
15 | 黑色金屬礦采選業 | 年產500萬噸及以上的鐵礦采選項目。 |
16 | 有色金屬礦采選業 | 有色金屬礦采選項目。 |
17 | 水利 | 在跨界、跨?。▍^、市)河流上建設的庫容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水庫項目;涉及跨界河流、跨?。▍^、市)的水資源配置調整項目。 |
18 | 海洋工程 | 50公頃及以上的填海項目;100公頃及以上的圍海項目;跨海橋梁工程項目;長度1.0公里及以上的海底隧道項目。 |
19 | 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和倉儲業 | 跨?。▍^、市)的3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項目;新建、增建跨?。▍^、市)的鐵路(不含30公里及以下鐵路聯絡線和30公里及以下鐵路專用線)項目;新建運輸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年吞吐能力1000萬噸及以上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項目;涉及危險品、化學品的集裝箱專用碼頭項目;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跨境、跨省(區、市)的200公里及以上輸油、輸氣干線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項目;化學品輸送管線;地下油庫(不含加油站的油庫)項目;地下氣庫(含LNG庫,不含加氣站的氣庫)項目。 |
20 | 核與輻射 | 750千伏及以上交流和±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輸變電項目;新建、擴建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后處理、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理/處置(獨立的放射性廢物貯存設施除外)項目;新建、擴建鈾礦開采、冶煉項目以及項目退役;生產放射性同位素(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除外)、使用Ⅰ類放射源(醫療使用的除外)的核技術利用項目;銷售(含建造)、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核技術利用項目;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核技術利用項目。 |
注:上述項目涉及規模的,均指新增規模;未涉及規模的,包括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但已列明新建、擴建等的除外